日期:2016-3-2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央行就《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导读
央行27日上午对外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
央行27日上午对外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收单机构应要求并督促特约商户基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银行卡套现。特约商户如有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或现金退货等方式,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套现服务的,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责令收单机构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其他收单机构不得再将其发展为特约商户。对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成立的其他商户,收单机构在两年内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收单机构发现疑似银行卡套现、移机、受理伪卡、欺诈、侧录、洗钱等风险事件,可以对特约商户采取暂停银行卡交易、撤回受理终端、延缓商户资金结算等相关措施;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收单机构还应建立资金结算风险防范机制,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不得在实际交易发生前预付资金。截留、挪用商户或持卡人待结算资金或商户风险保证金的,由央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出现的,由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暂停其收单业务资格,责令其整顿;拒不改正的,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收单机构可根据特约商户交易量、风险等级及开通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向其收取风险保证金,并进行专户管理。经核实确因特约商户欺诈等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收单机构可按约定从风险保证金中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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