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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强占公章法院判决其归还

日期:2016-7-9(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公章该由谁保管起了争执,原法定代表人刘某和现法定代表人李某走上了法庭儿童癫痫病的早期症状。10月23日,记者从江阴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法院审理新生儿惊厥怎么办,最终判决该公司的公章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保管。

2003年,李某、刘某等三人共出资120万元设立江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2012年7月4日,经工商局核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李某。变更次日,李某即发函要求刘某在三日内将公司的全部印章、财务资料和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各类收据、发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书等)交付给李某,刘某没有复函也没有交付有关证照,公章一直掌握在刘某手里。2012年11月21日,公司在江阴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李某不再是公司股东,但他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刘某没有向公司交付证照及相关资料,李某遂代表公司诉讼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审理中,刘某对公司诉称的公章1枚、财务专用章1枚、发票专用章1枚、合同专用章1枚仍在他处没有异议。但刘某认为,自己是公司元老,公司的发展壮大都是由自己一手负责,现在李某提起诉讼是为了霸占公司资产,且李某已经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治疗小儿癫痫病的费用是多少,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世性符号凭证,是企业的专用物品,公章的运用只能依附于法人的行为,负责保管公章的人员应当根据法人的授权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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