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0-29(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房产处置,谁说了算 >
三年前父母离异,儿子跟随母亲定居上海。当听到父亲要将房子让继子继承,亲生儿子心有不甘,赶回启东要求处分房产,并强行入住,不料却被父亲“无情”逐出。愤愤不平之余,儿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案件梗概】亲生子要和继子争房产
小李今年21岁,原本有个和睦的家庭,然而在他18岁那年家里却发生了一场变故。原来小李的母亲常年在上海给一名单身男子做保姆,如同肥皂剧中的情节一样,小李的母亲和雇主日久生情。2007年,母亲回到启东和父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两层楼房一幢约定归小李的父亲所有。因为母亲的新丈夫家境较好,加上向往大上海繁华的都市生活,小李便跟随母亲去了上海生活,并且在继父的帮助下谋到了一份薪水颇丰的工作。这让李父很是恼火,也许正是因为这件事才导致了后来父亲逐子出门。
就在离婚后不久,李父结识了一位同样是离异的女子,老李很快便再婚了。就这样两父子一个在启东一个在上海各自过着平淡的生活,再也没有过任何交集。可是就在3年后,本来相安无事的父子间却又起了波澜。原来,和老李再婚的女子带着一个20来岁的儿子,虽说不是亲生骨肉,可他却非常疼爱这个继子。老李不止一次地告诉亲朋好友将来会把财产分给继子。今年上半年,老李的继子结婚,老李不仅帮继子筹措彩礼,还答应将房子分给继子做婚房用。得知这一消息后,小李很是恼火,急匆匆地赶回启东和亲生父亲“理论”,要求分给房产,并且就在自己从小生活过的楼房里又住了下来。
亲生儿子突然回来打乱了自己平静的生活,这让老李气不打一处来。老李认为当初是他们母子俩抛弃了他,未经儿子同意就把他的行李扔出了家门,父子两人甚至还发生了推搡。于是,小李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拥有这间房子的居住权。
【争议焦点】房产凭什么不给亲生儿子
◇原告小李诉称:房产应该归亲生儿子,哪有给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继子的道理。
小李说,我和被告系父子关系。我自幼随父母共同生活。1998年9月,我与父母办理了建房申请后建造了三底二层楼房一幢。该房建成后我一直居住在那里,直到2007年6月7日,父母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一天。
我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所建房屋面积中也有我的一份,父母离婚,并不影响我对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被告不仅拒绝我在家居住,还要将房子给和他毫无血缘关系的继子,这种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享有该幢房屋的居住权。
◇被告老李辩称:居住权早就消失,儿子没有权利再来向我要房产。
老李认为,房子是他盖的,当时小孩尚未成年,不可能有能力盖房。再说当年他和他母亲离婚的时候,已经明确了这幢楼房的归属人是他本人,因此他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决定是否让他住进武汉儿童羊羔疯医院哪家治的好来,也有权利把房子给任何人。老李还称,他和原告母亲离婚时,原告已达18周岁,其放弃一切,随母亲到上海过城市生活,居住权已消失。因此,他不同意儿子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儿子已成年,不支持讨要房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1998年9月,原、被告及原告的母亲3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二层楼房一幢。2007年6月7日,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中两层楼房一幢约定归被告所有。事后,被告拒绝原告入住该幢楼房和分房产的要求。另查明: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平时常在外打工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书、原告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行使居住权和所有权的主要理由为其是讼争房屋的建房申请人、目前无固定住房、户籍及承包地均在讼争房屋所在地,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对讼争财产享有所有权。原、被告间虽为父子关系,但原告目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对其治好癫痫患者抽搐的方法已无法定抚育义务,亦即被告已无法定的为原告提供基本生活的义务。1998年9月,原告的父母申请建房时,原告虽是申请人之一,但申请建房只是得到国家许可的建房面积,原告未对争议房屋出资,不是财产共有权人,故不能就讼争房屋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谁有所有权,谁就有自主权
关于小李对这个房子有没有居住权的问题,我觉得首先得看这个权利的来源。既然居住权是财产权,那么他对该财产享不享有权利?从这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2007年以后,小李选择了跟他母亲共同生活,已经放弃了对这套房子的居住权。居住权是对房屋使用的权利,是对物权的延伸,适用于物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六十四条分别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小李父母在离婚的时候财产已经进行分割了,所以他母亲的财产已经分割清楚了,目前房屋这个财产是属于他父亲的。
其次,应该从《婚姻法》的角度来分析此案。按照《婚姻法》规定,老李作为父亲有义务抚养自己的亲生儿子。居住权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其主体包括子女、夫妻、父母;但是孩子年满18周岁和不满18周岁最大的差别就是权利义务主体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孩子主要是享有权利,义务较少,父母主要是承担义务;年满18周岁以后,从父母那里享有的权利就少了,要承担的义务就越来越多了。本案中,小李已经结婚并且有了独立生活能力,虽说按照人们习惯的思维,认为亲生儿子有继承权,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小李已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老李有理由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自己的财产。 扬子江律师事务所 季建新
本报记者 王天威<哈尔滨的癫痫医院哪家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