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7-14(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平安电话车险未必优惠
电话车险保费“优惠”15%,一直是平安车险宣扬的重中之重,最早开通电话车险,在电销市场占有近90%市场份额的平安保险,也借此使得保费范围一举超出太平洋保险,雄踞国内财产保险市场的第二位。但国内知名的保险专业律师李滨指出,平安电话车险未必优惠,其涉嫌凭仗某些霸王条款到达既收取高额保费又只承当低额赔偿责任的目的。多收取1.5倍保费
去年12月15日,李先生将其于2004年10月28日购买的广州本田雅阁车向平安保险投保电话车险羊角风遗传吗。平安保险将购置价为24.87万元且已使用6年多的该车的新车购置价肯定为27.87万元,并以此为根据收取了保费。李先生告知经济导报,目前市场上和该车相同配置的雅阁八代的新车购置价只需20万元左右。
“老百姓对保险的认识是简单的,那就是投保多少脱险就可以得到多少赔付。当我认为我的车值10万元时,我才会投10万元的保险。”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告知导报:“我关注平安保险的旧机动车辆保险依照新车购置价承保的问题多年,这个条款应当是目前最大的霸王条款。”
李滨指出羊羔疯是什么引起,《保险法》对保险金额和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是有明确要求的。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份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同时,该条又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产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产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产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世纪保总经理江浩告知导报,为了规避逾额投保和道德风险,国内车损险的通用条款采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势,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肯定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而是依照保险事故产生时的实际价值肯定保险价值。
导报查阅了平安电话车险关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约定,其保险合同规定的实际价值测算方法是:保险事故产生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事故产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0.006)。
我们据此算法来估算李先生的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到去年12月,该车已使用了74个月,该车的实际价值为:200000-200000×0.006(月折旧率)×74 (使用月数)=200000-88800=111200元。即李先生在投保时该车的实际价值仅为11.12万元,而他的投保金额是27.87万元,这些超越部份脱险时是没法理赔的。逾额投保之嫌
李先生在2004年10月购置价为24.87万元的车,在去年12月按27.87万元投保了平安保险的电话车险,其实在投保的时候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1.12万元,脱险的时候或许该车的实际价值就不到10万元了(第86个月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只有9.68万元)。
曾有一个案例很好地诠释了这个逻辑。田某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1辆长春奥迪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治疗癫痫病的药物,保险公司将该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田某因此缴纳了保费5488元。后该车出险遭全部损毁。事故产生后,田某提出索赔,经现场勘察,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份无效”条款,只同意按该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当保险责任。
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因而田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田某败诉,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承当理赔责任。
李滨告知,根据新《保险法》第164条规定:保险公司逾额承保,情节严重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江浩指出,保险公司依照新车购置价承保,按折旧价格(即实际价值)理赔所引发的纠纷,在我国机动车辆损失险业务实践中已屡次产生。保险公司用《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干条款为投保人解释,投保人很难接受。
“究其根本,不是法律条文出了问题,而是保险公司车损险的产品设计和承保理赔方式尚存有待完善之处。”江浩说。
:赵福安